2008年6月24日星期二

香港公司税务问题

在香港,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。换言之,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。可是,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,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,仍然不时引起争议,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,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。枢密院在“恒生银行”案( 3 HKTC 351 ) 和“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”案(3 HKTC 468)中的判决,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。近期枢密院在“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”案中的判决,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,并肯定了“作业验证法”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。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“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,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”。

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
1.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,便须缴纳利得税:
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、专业或业务;
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、专业或业务;
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。
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
2.香港報稅: 香港稅務局規定每年必須報稅一次, 政府按公司純利潤的17.5%徵收利得稅;公司不盈利不交稅,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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